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按照“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名称: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学院代码:12836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习形式:学制三年,全日制
第十一条 办学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廿里铺街18号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考核成绩合格,由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分管院领导、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及人员构成,对招生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议事决策机构,对学院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对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研究部署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就业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的执行和落实。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上级行政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室公布计划为准,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服务网、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学院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录取工作本着“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省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按实际投档情况进行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重新征集志愿再投档,直到满足专业招生计划为止。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考招生: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报考的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学院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予以退档。投档总成绩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顺序及单科原始成绩高低排序进行录取。
第二十四条 艺术(美术)类招生:艺术类(美术)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统一使用省内统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出现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价招生:按照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顺序及单科原始成绩高低排序进行录取。
第二十六条 中职生对口升学考试招生:按照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八个专业类别分别录取,中职升学考试招生录取排序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考生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总分、公共基础测试总分、公共基础测试语文单科成绩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七条 中高职一体化五年一贯制转段考试招生: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按照综合评价、过程性考核与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由我院和合作中职学校共同制定的中高职衔接贯通人才培养方案所列课程为准,根据学生综合文化素质、专业基础能力和德育方面的表现,结合中职学校实际教学内容确定。组织学生参加转段升学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单考单招招生:参加过甘肃省2023年普通高考及中职生对口升学考试且具有成绩的考生,按照不低于报考我院2023年高考录取第一次投档相应类别(普通类分文史、理工类,中职生升学考试分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工业类、土木水利类、信息技术类、财经商贸类、旅游服务类、教育与文化艺术类八大类)最低录取分数线要求,线上择优录取。其他考生参加我校统一组织文化素质测试,由我院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通过网络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学校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
第三十条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甘发改收费 [2016]1133号文件,学费确定为:4500元/学年(其中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根据甘发改收费[2021]559号,学费:8000元/学年),住宿费:8至7人间800元/学年、6至5人间900元/学年、4至3人间1100元/学年。
第三十一条 奖助贷政策
1. 获国家奖学金者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者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2000-4500元/学年;
2. 学校每年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3. 对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形式给予资助;
4. 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还设立一定的专项奖助学金。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以“公开报名条件,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938-2518055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四条 通过综合评价、中高职“五年一贯制”转段、中职升学、普通高考、单考单招考试招生,录取进入我院的考生,在学费、住宿费、困难学生资助、奖学金、助学金、日常教学管理和毕业证书等方面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完全一致。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和体检,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学院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授权,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学校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廿里铺18号
邮编:741025
电话:0938-2793278
传真:0938-2792771
学院网址:http://www.gipc.edu.cn
2023年4月20日